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省级派出机构调整适用本办法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