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本办法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第二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三十条 本办法部分用语含义界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保险集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