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六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使用信访工作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平台短信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及各总局管理单位、各级派出机构等。 第四十七条 依法应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各类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各总局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限包括本数;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除明确为工作日外,本办法所称日指自然日;对交由国家公职人员个人转送的信访事项,以信访工作部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和《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