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或代办人、代理人在信访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可以暂停接待、中止办理,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合规反映诉求。经引导及时纠正的,应当恢复接待、继续办理。

通过信访干扰行政机关履职,胁迫或者变相胁迫金融机构的;

干扰办公秩序、骚扰工作人员的;

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拒绝按要求或按限定人数推选代表的;

不具备当场告知条件,强行要求当场告知的;

拒不接受接访干部正常接待的;

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存在其他滋事扰序、缠访闹访、非法牟利等异常信访行为。

对涉及信访人的金融违法线索,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置。

对涉及信访人的违纪线索,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对涉及信访人的其他违法线索,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无权处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