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或代办人、代理人在信访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可以暂停接待、中止办理,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合规反映诉求。经引导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