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尊重信访人意愿,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引导调解和解,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