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告知信访人法定程序和反映途径。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告知信访人法定程序和反映途径。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据监管职责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不属于以上情形且属于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