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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六、

十六、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2号)作出修改

(一) 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和“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二) 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 (三) 删除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16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
十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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