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五、

十五、 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