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四章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采购的中药材开展质量评估,保证符合药用要求,做到基原准确、来源清楚、产地明确、加工和仓储规范;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固定基原的,应当固…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从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中药材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采购的趁鲜切制中药材应当是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品种。…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根据年度回顾情况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对主要原料的供应商应当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必要时对中药材种植…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中药材按照来源、供应商、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划分批次并编制批号。对同一供应商和基原、同一种植养殖基地、生长周期相同,且生态环境及…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有效实施验收管理规程,确保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和药用要求后方可验收入库。验收管理规程应当结合传统经验鉴别方法。 第二十八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每种原料的特性,确定养护措施、贮存期限,明确复验期或者保质期,按照要求运输、贮存、养护原料。 第二十九条 使用进口中药材生产中药的,应当对进口中药材的基原、产地、采收及加工、进口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核评估,将其产地证明文件、进口药材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等… 第三十条 使用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管理的中药原料及生产麻黄配方颗粒的,应当确保中药原料的来源、加工、运输、贮存、采购、验收及中药生产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使用野生动植物及古生物化石类中药材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来源和加工等合法合规,建立专用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