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根据年度回顾情况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对主要原料的供应商应当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必要时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仓储运输等进行现场审核。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供应商审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