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中药材按照来源、供应商、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划分批次并编制批号。对同一供应商和基原、同一种植养殖基地、生长周期相同,且生态环境及条件、采收时间、产地加工方法基本一致,以及质量基本均一的中药材,可以划分为同一批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