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使用进口中药材生产中药的,应当对进口中药材的基原、产地、采收及加工、进口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核评估,将其产地证明文件、进口药材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等资料纳入供应商审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