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每种原料的特性,确定养护措施、贮存期限,明确复验期或者保质期,按照要求运输、贮存、养护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