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采购的中药材开展质量评估,保证符合药用要求,做到基原准确、来源清楚、产地明确、加工和仓储规范;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固定基原的,应当固定基原;使用野生中药材、进口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原固定、质量稳定,有效控制外源性有害物质污染风险。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
使用道地中药材、使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或者直接从产地中药材生产企业采购中药材的,持有人或者中药生产企业质量评估时,经审核可以引用该中药材基原鉴定、质量检验结果等资料,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