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