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