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第十七条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