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苗圃地。

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