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现地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