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