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建重要水库。

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