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建重要水库。 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