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