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1)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 (3)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1) 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 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 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 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 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4.2.3 医学救援 4.2.4 应急监测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2.7 维护社会稳定 4.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4.3.2 国务院工作组应对 (1) 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 指导地方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 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 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 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1)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 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 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 视情向国际通报,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领导人通电话; (6) 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一、 污染处置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等参加。 二、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气象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参加。 三、 医学救援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参加。 四、 应急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 五、 新闻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参加。 六、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参加。 七、 涉外事务组。由外交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洋局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