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7 附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二、 7 附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二、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