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7 附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四、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四、 7 附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四、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一、 污染处置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等参加。 二、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气象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参加。 三、 医学救援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参加。 四、 应急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 五、 新闻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参加。 六、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参加。 七、 涉外事务组。由外交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洋局等参加。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