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7 附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一、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一、 7 附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附件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