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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二、 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三、 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四、 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一) 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 抵扣限额: 4. 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 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三) 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五、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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