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以下统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经常产生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但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作出定密授权;也可以对承担本机关涉密业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 第十五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授予定密权的决定: 第十七条 授权机关依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作出定密授权。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保密、档案、信访等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定密授权或者不予授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