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七条 授权机关依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作出定密授权。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保密、档案、信访等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