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