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以下统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