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四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经常产生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但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作出定密授权;也可以对承担本机关涉密业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