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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条法司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条法司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其中被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在当年3月1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交规章送审…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项目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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