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其中被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在当年3月1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交规章送审稿及相关材料。

条法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部门单位认为规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应当商请条法司提前参与。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条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