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条法司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