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四章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