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