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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及时进行预审…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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