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