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开展现场考察;
开展民意调查;
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开展现场考察;
开展民意调查;
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