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技术评估申请书;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命名文件;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地方近3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