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