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