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