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海洋立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科学制定实施年度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 局各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报送法制部门。立法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修订)海洋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 第十条 局法制部门根据汇总的立法项目建议,按要求向有关立法机关报送立法建议,并结合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还应征… 第十一条 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应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类别、起草部门、年度目标等。 第十二条 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保密的内容按规定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局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定期将本部门承担的本年度立法项目的进展情况报送法制部门。局法制部门负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定期将执行情… 第十四条 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经局法制部门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