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应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类别、起草部门、年度目标等。
海洋法规立法项目一般分为三类:
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是指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规划明确要求尽快出台的立法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紧出台的立法项目;
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是指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立法文本已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
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项目,是指立法框架草案基本可行,立法文本需要审查、论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或者协调有关部门意见的立法项目,以及已具备立法条件,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开展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立法项目的分类可根据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工作计划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