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局法制部门根据汇总的立法项目建议,按要求向有关立法机关报送立法建议,并结合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还应征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地级市海洋立法项目。

必要时,编制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应听取国家海洋局法律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