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5.1.2
预警发布
5.1.3
预警响应
5.2
信息报告
(1)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2.1
扑救火灾
6.2.2
转移安置人员
6.2.3
救治伤员
6.2.4
保护重要目标
6.2.5
维护社会治安
6.2.6
发布信息
6.2.7
火场清理看守
6.2.8
应急结束
6.2.9
善后处置
6.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
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舆情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6)
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7)
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
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
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
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
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
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5)
发生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或者蔓延至我国境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援;
(3)
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援;
(4)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
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
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6.3.3.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援,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扑火;
(3)
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
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
过火面积超过10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00公顷的草原火灾(含入境火),火势持续蔓延;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
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3.4.2
响应措施
(1)
组织火灾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
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
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
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
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
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6.3.6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一、
综合协调组
二、
抢险救援组
三、
医疗救治组
四、
火灾监测组
五、
通信保障组
六、
交通保障组
七、
军队工作组
八、
专家支持组
九、
灾情评估组
十、
群众生活组
十一、
社会治安组
十二、
宣传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