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 6 应急响应 6.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6.3.4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 6.3.4 6 应急响应 6.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 过火面积超过10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00公顷的草原火灾(含入境火),火势持续蔓延;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 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3.4.2 响应措施 (1) 组织火灾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 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 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 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 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 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 目录 6.3.4.1